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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5-04-2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勤俭办学的方针,加强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简称物品)的科学管理,避免断档脱节,防止积压浪费,做到物尽其用,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物品的管理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分工管理、专人负责、合理调节、节约使用的原则,对物品的计划、采购、保管、使用和回收都要有专人负责,做到验收严肃认真,进出手续清楚,定期核对帐、物,保持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第三条 学校有关部门要配备政治思想好,工作负责,廉洁奉公,并具有一定业务能力的人员担任物品供应管理工作。要经常对他们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使他们热爱本职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为教学、科研做好技术服务工作。

;第四条 学校领导及有关部门应经常对全校师生员工进行勤俭节约、爱护公共财物的教育。对于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人员,应该表扬与奖励,对工作不负责或违反制度的失职人员,应该根据情节轻重及本人对错误认识程度,给予适当的批评或处分。

第二章 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购置

第五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物品(材料、低值品、易耗品)是指包括教学、科研和行政等各方面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资。

材料 是指一次性使用后即消耗或不能复原的物资,如金属、非金属的各种原材料、燃料、试剂等。

低值品 是指凡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的用具设备,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等。

易耗品 是指容易破碎或消耗的物资(有的单价可能超过固定资产最低价格界限)如玻璃器皿、元件、零配件等。

第六条 物品的购置必须制订计划。学校各院()实验室根据教学、科研的需要应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年度、季度、月度的物品需求计划,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后根据库存情况,制定各类物品采购计划:

1.年度计划 对于指令性计划的物品,必须依据实际需要数、库存定额及经费可能按规定编报年度计划。

2.季度或月计划 各实验室季度、月所需物品必须在上季度末和上月二十日前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再根据库存常备量,制订季度、月采购计划。

3.临时计划 各实验室教学、科研临时需要的物品则在任何时候可临时计划申购。

编报物品购置计划时,对名称、规格、数量、用途必须填写清楚,如因填写 错误造成差错者,由编报单位负责。

第七条 采购物资原则上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采购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资政策和规定,熟悉市场供求信息,根据批准的计划进行工作,努力做到物优价廉,及时采购,保证供应。

各实验室计划外急需的零星、专用物品,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同意后也可自己负责购置,以免影响教学、科研的正常进行。

第八条 物品入库前必须及时认真组织验收,办理入库手续,对贵重、稀缺和进口物品,使用部门应指派有经验的人员协助保管人员进行验收。验收中发现数量短缺或质量不合格应立即向供货或运输单位提出,及时办理补、退或索赔手续。

第三章 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保管

第九条 根据集中管理、合理布局、方便领用的原则,学校设立物品仓库,物品的保管力求科学化,做到存放有序,便于收发和检查。

第十条 使用单位一般不设库房,但为了方便使用,对常用的和专用的物品可限量备用,对贵重、稀缺、通用性强的物品要指定专人管理,登记使用情况。800元以下机、电、仪各类低值品,各单位必须建立帐册,由专人管理。对二用物资应特别加强管理,领用时签名,院系要定期核查。

第十一条 仓库管理人员应努力学习业务,熟悉各类材料的性能和用途,做好常用物资的主动供应工作。

第十二条 仓库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物品的验收和领用制度,对不符合要求的物品一律拒绝入库并请示领导妥善解决。使用单位领用物品必须经院()实验室主任批准。

各单位在领用材料时,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填写出库单,国有资产管理处仓库保管员按出库单发货。

第十三条 仓库对库存物品,每月分批自查账物,每学期核对帐物一次,年底要全面清点,做到帐、物相符。对于盘亏的物品应查明原因填表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和财处,经领导审批后作为帐务调整依据。

第十四条 仓库及各实验室多余和积压物资要造册上报,争取调拨处理,对于破损、失效、变质的物品应及时办理报废手续。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要定期抽查在用物品的管理情况,各院()每学年对在用物品要作一次全面清查。

第四章 帐务管理

第十六条 根据集中掌握、分级负责管理的要求,对各部门设置帐目的要求如下:

1.学校财务处设置材料及低值易耗品科目,对各类物品的增减变化进行金额记录。

2. 国有资产管理处设置与财务处对口的材料及低值易耗品总分类账,并设置下一级分类分户帐,进行数量和金额的记录。

3.仓库应设置有品名、数量、单价的物品明细,根据有关凭证按品种、规格、型号及时进行增减记录。

第十七条 财务处理手续

1.购入和调入的物品,由经手人分别填写入库单办理入库手续后向财务处报帐。

2.使用单位领退物品,应分别填写出库单或退料单。

3.报损、报废,调出校外物品,由保管使用单位领导审核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有价调拨的物资,统一由学校财务处办理收款。

第十八条 必须建立严格的物品管理检查制度。国有资管理处与财务处每月核对帐目,做到帐帐相符,发现帐物或帐帐不符必须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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