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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实验室管理及工作规程
发布时间:2015-04-2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证实验室的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不断提高办学效益,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实验室是教学、科研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基本条件之一,是衡量学校教学质量、科学研究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各级领导必须充分重视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使之与教学、科研工作的改革与发展相适应。

第三条 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在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的情况下,适当开展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努力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实验室的基本任务

第五条 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安排实验指导教师做好实验准备工作,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室应当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改革教学方法,更新实验内容,开发新实验、增加设计性实验和综合性实验,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 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完善技术、设备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证高效率、高质量地完成实验任务。

第八条 参与实验室建设的规划工作以及仪器设备调研工作,协助进行设备购置工作,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有关工作。

第九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技术开发、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三章 实验室机构设置与管理

第十一条 我校的教学实验室按实验教学工作性质分为基础实验室、技术基础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三类。按管理层次分为校直属(管)实验室(中心)、系(部、分院)属(管)实验室两类。

第十二条 建立新的实验室应根据教学和科研的实际需要和可能条件,按照一定的审批程序进行。校直属(管)实验室(中心),面向全校学生开展实验教学工作,由教务处根据学校的发展需要提出设置论证。系(部、分院)属(管)实验室,原则上面向本系(部、分院)开展实验教学工作,由系(部、分院)提出设置申请,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批准后设置。

第十三条 实验室的调整和撤消,也应经过本规程第十二条的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原则上各系(部、分院)每个专业实验室的数量应考虑专业培养的需要,同时根据学校的统一规划确定。

第十五条 教务处是我校实验室的管理机构。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管理与协调实验室的实验教学工作。主要是督促检查各实验室完成基本任务和管理工作的情况。组织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有关的管理规章制度,检查了解计划和制度的执行情况,负责制订实验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等。

第十六条 实验室(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根据规模大小,一般设主任一人,必要时设副主任一人。要选择思想觉悟高,有一定业务水平和实验教学经验的讲师以上或工程师以上的人员担任。基础实验室主任一般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

第四章 实验室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实验室的基本条件要求

一、实验室建设应符合学校学科专业的建设需要。

二、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或科研、开发任务。

三、具有一定数量有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实验人员。

四、符合实验条件的房舍和设施及环境。

五、符合实验教学要求的配套仪器和设备。

六、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实验室应按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和长远的建设规划,对人力、物力、财力进行综合平衡。实验室的建设与改造,要制定年度实施计划,纳入学校的总体计划中,经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讲究投资效益,要充分发挥原有设备的作用。增添实验设备要认真选型,注意成组配套,尽快形成实验能力。购置大型、精密、稀缺、贵重仪器设备前,要进行可行性及经济效益论证,避免造成积压浪费。

第二十条 要积极创造条件申请和筹建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以适应科技发展、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要进行科学管理,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验室人员要实行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做到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对违章失职和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应进行批评教育和经济惩罚,直到行政处分。

第五章 实验室人员

实验室工作人员是高等学校教学和科研的重要组成部分,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人员应有明确的职责和分工,各类人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主任职责:

一、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近期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

二、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安排实验任务,参与编写实验教学大纲、实验讲义或实验指导书等教学文件,和教研室密切配合,开展实验内容和方法的改革,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参加教学指导或组织本室人员参加。

三、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实验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证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研、实验任务。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四、组织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五、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工作规范和管理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搞好实验室的各项管理工作。

六、积极参加实验室建设、设备采购调研和论证等有关工作。

七、领导本实验室各类人员的工作,负责本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八、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

实验室副主任协助主任完成上述职责或由主任委托分管的某几项职责。

第二十三条 实验指导教师(实验室工作人员)职责:

一、熟悉本学科领域国内外实验技术动态,参加实验教学改革和研究工作,写出高水平的实验指导书或论文。

二、参与新实验、设计性、综合性实验的建设工作。

三、参与制定、设计实验方法,选择仪器设备,编写实验指导书。

四、承担每学期实验教学任务,负责解决实验工作中出现的关键性的技术问题,并根据具体情况对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进行改进、更新。

五、积极参加科学研究、教材编写工作,撰写学术论文。

六、根据实验教学和科研的需要,负责设计、研制、改进实验装置等技术工作。

七、负责精密仪器大型设备的调试、维护、检修和简单故障排除工作,保持设备完好,保证实验顺利进行。

八、承担实验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和新设备的使用开发工作。

九、承担实验室主任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实验教学中主讲教师的职责

一、按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负责提出本课程的实验要求、内容、会同实验室工作人员确定实验方案,编写实验教学大纲、讲义或指导书,并参与指导实验。

二、熟悉实验原理和方法,会同实验室工作人员做好实验前的准备工作,解决实验中出现的问题。

三、教师和实验工作人员在理论与实践结合上要互相配合,互相帮助取长补短。

四、积极参加实验建设,协助实验室设计、改造和制作实验装置,为提高实验室的科学技术水平贡献力量。

第六章 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整理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基本信息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验室名称和批准建立文件、面积、检查评估情况记录;

二、实验室教学基本信息(包括实验教学大纲、实验项目卡和实验室任务等);

三、仪器设备、低值耐用品的台件数及金额,每年增减的台件数及金额;

四、10万元以上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包括使用情况、机时数、完成实验数、取得的成果、功能的开发等);

五、实验任务的基本情况(包括开出实验课程门数、实验项目数、开出率、承担科研项目和社会服务项目等);

六、实验室技术队伍的基本情况(包括专、兼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的年龄结构、学历结构及职称结构的比例等情况);

七、实验室开放情况(包括开放的时间、内容等);

八、每学期实验室基本信息情况(按上报北京市及国家教委给定格式要求,形成电子文档);

九、实验室用房面积的增减及维修改建情况;

十、其他基本信息(实验室管理的各类文件、制度,实验室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及实施情况,实验研究的有关论文、成果鉴定证书,实验室经费的收支使用情况和事故使用情况,学校布置的其他任务完成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基本信息的收集和整理

一、基本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工作是实验室日常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实验室工作的人员有义务、有责任向信息管理人员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二、实验室负责基本信息收集人员应及时填写有关各类记录,仪器设备、安全检查表格和各种卡片等;

第二十七条 基本信息的上报和管理制度

一、各实验室设专人负责基本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和上报工作。

二、学校实验室基本信息管理分为二级管理,学校教务处与国有资产管理处为学校级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工作的管理部门,各系(部、分院)实验室的基本信息收集管理工作由实验室主任负责。

三、实验室必须每学期按规定时间对基本信息进行整理统计,及时填写有关报表,并上报教务处。

第七章 实验室环境及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等方面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水、废气、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三十条 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要针对高温、辐射、噪声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

第八章 仪器设备维护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应按照《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仪器设备的管理办法做好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应按照《北京信息科技大学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暂行办法》和《北京信息科技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做好实验耗材管理和设备维修记录等有关工作。

第九章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规程不符者,一律以本规程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规程解释权归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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