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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用物品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5-04-27

为加强学校两用物品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 防止资产流失 , 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以保证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固定资产管理暂行规定》(校资 2004 55 号)、《北京信息科技大学物资设备统一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校资 2004 56 号)、《北京信息科技大学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暂行办法》(校资 2005 54 号),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两用物品是指:学校购置的便于携带的办公和家庭都可使用的单价在 500 元(含)以上的物品,如笔记本电脑、移动硬盘、录音笔、录音机、摄像机、无线通信工具、照相机、闪光灯、镜头、成套工具等。

第二条 各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另行增加两用物品管理的类目。

第三条 我校两用物品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四条 凡申购上述两用物品,须填写《北京信息科技大学物资设备采购计划申请表》,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并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后,国有资产管理处给予采购。

第五条 各单位对使用两用物品应切实加强管理,要指定专人管理两用物品,定期检查核对。国资处定期(暂定两年)或不定期对全校使用的两用物品进行检查。

第六条 建立两用物品领用登记制度,凡因工作需要使用两用物品的人员,须履行领用登记手续。

第七条 职工校内调动或退休或调离学校时,领用的两用物品应由本单位及时收回并作好销帐记录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第八条 两用物品应加强维护、保养,因使用时间较久,确已失去效能或无法修理时,可从严掌握,办理报废手续,应在帐卡中予以销帐。报废、报损的两用物品应交回国有资产管理处,领用人不得自行处理。

第九条 损坏、丢失两用物品者,应视实际情况,按校资 2005 53 号《北京信息科技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暂行办法》处理。严禁将公物变相占为已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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