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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教学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5-04-27

第一章

第一条 制定本条例的目的

为了建立良好的实验教学秩序,实现实验教学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

实验教学指独立设课的实验课或理论课中的实验环节,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是对学生进行科学实验方法和实验技能的基本训练,使学生了解科学实验的主要过程和基本方法以此提高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观察能力、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实现人才培养目标。

第三条 实验教学基本要求

实验课一般应根据教学需要与理论课配合设置,某些学时较多、独立性较强的实验课应单独设课。实验教学内容要充分考虑学生知识、能力结构与课程教学的目的和要求的一致性,要吸收科技发展和教学改革的最新成果,优化课程结构和内容,要减少重复,加强综合性、设计性以及创新性实验,为建立科学、先进的实验课程教学体系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四条 实验类型说明

演示性实验:演示实验应该是课堂理论教学的一个重要辅助教学环节,演示的内容应能给人留下深刻印象,有利于增进原理和理论知识的理解、又不适于安排学生操作的实验。一般可在两种情况下安排演示性实验:其一,实验内容重要,实验方法、实验操作简单,为加深学生对实验现象的认识和对理论知识的理解;第二,实验内容新颖,实验方法先进,实验操作复杂,实验设备昂贵,实验材料耗费多,为使学生对实验内容、先进的实验方法和现代实验仪器设备有所认识和了解。 验证性实验:它是一种结论在前、实验在后的研究方法。目的是通过实验来验证所学知识的正确性,训练学生的实验技能,并使学生掌握用实验论证问题的方法。学生根据实验指导书的要求,在教师指导下,按照既定方法、既定的仪器条件完成全部实验过程,以深化课堂理论教学,培养学生基本实验能力。 综合性实验:是指实验内容涉及本课程的综合知识或与本课程相关课程知识的实验。综合性实验一般可以在一门课程的某一个阶段或结束后,也可以在几门课程之后安排一次有一定规模的实验。 设计性实验:是指给定实验目的要求和实验条件,由学生自行设计实验方案并加以实现的实验。设计性实验一般是学生经过了演示性实验、验证性实验并经历了综合性的实验训练之后开设,它不但要求学生综合多门学科的知识和各种实验原理来设计实验方案,而且要求学生能充分运用已经学到的知识,去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第二章 实验教学任务

第五条 实验教学任务确定实验教学任务依据教学计划和实验大纲确定,教学计划由各系(部、分院,下同)制定,教务处负责审定和管理。实验教学任务应保持相对稳定,如有变动应报教务处审批。

第六条 实验教学任务下达

实验教学任务由教务处在下达下一学期的教学任务时一并下达到各系。教学秘书负责组织各实验室(中心)填写实验项目(上机)学期计划表并报教务处审批备案,各系和实验室(中心)应根据实验教学任务安排实验指导(任课)教师,各校区实验室和计算中心上机(课)表或实验课表要在开学第一周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 实验教学大纲和指导书

实验教学大纲是实现实验教学目的,稳定实验教学秩序,指导实验教学的纲领性文件,是加强实验室建设,促进高素质创新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实验教学大纲》是实验环节的总体设计,它的编写必须与教学计划相一致,为教学计划的贯彻执行服务。

第七条实验教学大纲制定原则

一、《实验教学大纲》的制定要考虑改革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要对实验教学内容进行优化,除验证性和演示性实验外,要开设一定的综合、设计性实验,要体现实验的创新性。

二、《实验教学大纲》应适应各专业的发展和建设,应在本学科专业发展的基础上,系统研究本专业的实验体系,统筹规划本专业应开出的实验,以满足培养目标的要求。

三、《实验教学大纲》的编写内容及格式要求

第八条实验大纲制定程序

一、实验教学大纲根据教学计划由各系制定,是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是对学生进行考核的依据,是检查教师教学质量的标准。大纲由课程所属系负责组织有关人员按照学校统一要求的格式起草,教研室组织讨论、修改、通过后上报系部。系主管领导组织学术委员会审查并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二、实验教学大纲在执行中基本内容不得轻易更动,必须保证正常的实验开出。如须更动,应由系组织有关人员修改,系主管领导组织学术委员会审核并批准,报教务处审批。

第九条实验教材和指导书编写

实验课程(含非独立设课)必须要有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各门实验课程(独立和非独立开课)均应根据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由主讲教师或实验指导教师负责选用适用或教师自编的实验指导书,实际开设的各个实验项目均应包括在实验指导书中。实验指导书应能反映出培养学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动手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思想。实验指导书应及时修订,以便更新实验内容及方法,更好的促进学生各方面能力的提高。

第十条 实验项目

实验室要对实验项目进行规范管理,实验项目管理实行项目卡制。实验项目卡是实验教学的重要资料之一,是实验开出的基本依据,实验项目卡应记载有实验名称、面向专业、每组人数、实验时数、主要仪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

第四章 实验教学要求

第十一条 实验准备、开出要求

实验室(中心)应根据实验任务的要求,提前做好实验开出的准备工作。对拟开实验要提供实验教学大纲、标准实验报告、教材或指导书等教学资料。新开实验或难度较大实验项目应由指导教师试做,并给出试做实验报告。实验室(中心)主任要对实验准备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实验方能对学生开出。

第十二条 实验分组要求

实验室要努力做到基础课实验每组1人,专业技术基础课实验每组12人,专业课实验分组人数应合理安排,要保证学生实际操作训练任务的完成。

第十三条 实验指导教师要求

一、实验指导教师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以求实、严谨的科学态度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和实验室的各项工作。要为人师表,做好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

二、首次上岗的实验指导教师必须试讲、试做实验,提供讲稿、试做记录和试做实验报告等材料,经系(部、分院)实验室(中心)负责人组织审查认可后,方可独立指导实验。

三、实验指导教师在开课前应准备讲稿(教案或各类实验基础数据等),认真做好仪器设备、工具、材料等准备工作。对新开实验和本学年首开的实验,实验指导教师必须按规定提前进行试做。新开实验要给出试做实验报告,本学年首开实验要有试做记录。

四、实验开始前,负责讲解学生实验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及本次实验注意事项,应认真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讲解实验的目的、要求和安全注意事项等;要力求精炼,着重引导启发;对违反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不听从指导的学生,指导教师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五、实验过程中,学生独立操作,实验指导教师应随时注意指导学生进行正确的操作,注意观察学生的实验结果,对实验操作不规范或实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认真纠正或令其重做;对学生遇到的问题,应贯彻启发式教学方法,引导学生独立思考,运用所学知识解决问题。

六、实验结束后,实验指导教师要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查,要求学生按规定认真清理场地。如发现有损坏仪器设备或私拿公物者,应按照学校相关条例规定及时处理;实验指导教师在每次实验结束时,应按要求填写实验记录等有关表格,并及时总结,以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七、实验指导教师应做好对学生上课的考勤记录,指导学生按学校要求的统一格式写实验报告并认真批阅。严格考核、合理评定学生成绩,对不符合要求或数据不全的报告,应令其重做;对学生实验报告的总体情况进行认真分析评阅,从中选出部分优秀的实验报告作为范本留存实验室存档,以便参考和交流。

八、实验指导教师应积极开展实验教学体系、内容、方法和手段的改革研究和实践,不断改进实验教学;充分利用现有人力、物力,开出具有一定水平的综合性、设计性和研究性的选作实验。实验室应逐步向学生实现开放,以利于学生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实验考核

一、独立设课和非独立设课的实验课,实验成绩可采用百分制和等级制两种形式考核,在加权折算学生成绩时,如需转换百分制和等级制应参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

二、非独立设课的实验成绩以一定比例计入该门课程平时成绩,个别课程(含独立设课)的实验成绩所占比例由各系确定。

三、每次实验前,学生应根据教师要求认真进行预习,实验指导教师可采取不同形式抽查学生的预习情况,对没有提前预习的学生应进行批评教育,未提前预习超过两次以上者,不得参加该次实验,该次实验成绩以不及格记。

四、学生须按时到实验室进行实验,不得迟到、早退。迟到超过10分钟以上者,不得进行本次实验,该次实验成绩以不及格记。迟到次数超过三次者,不得参加该门实验课考核,其实验课成绩以不及格记。

五、无故不上实验课或不交实验报告者,本次实验成绩以不及格记。无故缺做实验或不交实验报告次数超过总实验次数三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参加该门实验课考核和理论课的考试,重修该门课程。

六、学生因病(医院证明)、事假(有关部门批准)缺做的实验必须予以补做,缺做实验的次数超过总实验次数三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参加实验课的考试,成绩以不及格记

七、非独立设课的实验课,实验课成绩不及格,应在本学期内补修实验课,补修的时间原则上限制在本学期内完成,补修实验课时间应根据实验室具体情况提前预约,对特殊情况应及时报教务处协调处理。

八、独立设课的实验课,实验课成绩不及格,重修该门课程。

九、对上机类的实验课参照上述有关条款执行。

第五章 实验教学检查

实验教学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验教学质量直接影响到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的落实和人才培养质量。为了深入了解一线实验教学动态,找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应加强实验教学质量检查。

第十五条检查机制

一、实验教学质量检查的日常工作在各系(部、分院)主管的领导下以系(部、分院)为单位进行,教务处负责督促和协调工作。

二、实验教学质量检查工作要纳入各系(部、分院)每学期工作计划。要求各系(部、分院)主管领导、教学管理人员及各实验室主任等,每学期对实验指导教师至少听课一次。教务处将根据学校的统一安排定期组织对实验教学质量进行抽查。

三、各系(部、分院)应统一将检查结果及时反馈到教务处。由教务处负责组织有关人员汇总上述检查结果后,会同有关专家对所检查的实验课及实验指导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分析评价,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实验教学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由教务处会同各院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并予以及时解决。

第十六条 检查方式和内容

一、对实验课的教学质量进行听课巡视检查,并认真填写《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实验课听课卡片》,由各教学单位或教务处组织进行。

二、对参加实验课的学生进行问卷调查,由学生填写《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实验课学生调查卡》,由各教学单位和教务处组织进行。

三、实验室实验教学方面的工作进行检查,并认真填写《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实验教学工作检查卡片》,由各教学单位和教务处负责组织进行。

四、各系(部、分院)定期召开与实验课有关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及学生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发现问题并找出原因,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实验教学的质量。

第六章 实验教学管理要求

第十七条 各级管理部门责任

一、教务处负责审查各系教学计划,并与有关部门配合检查、督导其执行和实施;负责各实验室(中心)实验教学秩序、教学质量的检查和督促;对实验教学中发现的问题,要以书面形式通知系(部、分院)或实验室(中心),令其整改。

二、系(部、分院)实验教学管理应具体明确以下责任:

(一)系(部、分院)、实验室(中心)的负责人要加强对实验教学工作的管理,建立并完善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制度执行情况。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做好实验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家具及其它物品的管理工作。对实验仪器设备要进行认真维护,及时维修,确保仪器设备的完好。要严格实验经费管理、合理开支,认真进行实验成本核算,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

(二)系(部、分院)、实验室(中心)要加强对实验教学质量的管理与控制,从实验教学的各个环节入手,做好计划项目教材建设制度管理等基础工作。认真进行实验教学的检查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出现的问题,以保证良好的实验教学秩序和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三)系(部、分院)、实验室(中心)要认真做好实验教学有关统计报表工作,上报的数据资料必须真实、可靠。要指派专人负责实验教学文件资料、数据信息的收集与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四)系(部、分院)教学秘书和教务员应协助系(部、分院)领导和实验室(中心)主任做好实验教学的管理工作,负责处理实验教学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七章

第十八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凡与本条例不符者,一律以本条例为准。

第十九条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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