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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5-04-27

第一条 仪器设备的维护、保管和使用要遵循校内的有关制度和操作规程,切实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 
    
第二条 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事故时,当事人要采取积极措施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同时要保护好现场,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并填报《北京信息科技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登记表》。 
    
第三条 500元(含)以上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均在此赔偿范围之内(包括单价不足500元的两用物资,如:计算器、收录机、电风扇等)。 
    
第四条 低值易耗品及价值不足500元的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赔偿,由各院(部、处、系、所、中心)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执行。 
    
第五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按仪器设备损坏部分的原价或市价的100%赔偿。对直接责任人要视情节性质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不按制度办事或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仪器设备,造成损坏或丢失,且隐瞒不报、经查明情况属实的; 
    
.客观条件具备但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 
    
.使用人员、实验人员、保管人员因不听从指挥、工作失职或违反操作规程及有关规定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 
    
.将仪器设备挪作私用造成损坏或丢失的; 
    
.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六条 凡属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格酌情减轻赔偿: 
    
.按照主管技术人员指导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降低损失程度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损坏轻微,经修复不影响仪器设备功能的;丢失配件,经本人以实物抵偿,不影响仪器设备功能的。 
    
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经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免于赔偿: 
    
.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损坏确实难以避免的; 
    
.因仪器设备自身质量原因或使超过用期限,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经批准使用稀、缺仪器设备,实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事先已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第八条 损坏或丢失仪器设备的主要责任事故,属几人共同负责的,根据责任大小分担赔偿费。 
    
第九条 损坏、丢失仪器设备赔偿办法: 
    1.
仪器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后,由当事人写出书面报告,一式两份,分别报院(部、处、系、所、中心)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同时填写《北京信息科技大 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登记表》一式三份,由院(部、处、系、所、中心)签署意见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2.
仪器设备损坏能够修复的,按损坏部分修复实际费用计算;仪器设备损坏不能修复的,按原价或市价计算:修复后性能下降的,应按修复后质量变化程度酌计损失价。 
    3.
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的赔偿费上缴学校财务处,作为仪器设备的购置、维修或更新费用。 
    4.
仪器设备的丢失应按注销处理,必要时须报北京市主管部门批复后执行。 
    5.
被损坏的仪器设备仍归学校所有。 
    
第十条 损坏、丢失仪器设备赔偿额度的计算: 
    
(一)赔偿额度的计算办法: 
    
.原价500元~1000元,赔偿额度为20%100% 
    
.原价1000.01元~5000.00元,赔偿额度为16%100%。如果按百分比计算的赔偿金额低于200元时,以200元为起点。 
    
.原价5000.01元~10000.00元,赔偿额度为14%100%。如果按百分比计算的赔偿金额低于800元时,以800元为起点。 
    
.原价10000.01元~50000.00元,赔偿额度为12%100%。如果按百分比计算的赔偿金额低于1400元时,以1400元为起点。 
    
.原价50000.01元以上,赔偿额度为10%100%,如果按百分比计算的赔偿金额低于6000元时,以6000元为起点。 
    
(二)依据仪器设备使用年限的长短调整赔偿金额: 
    
.03类(仪器仪表类)和07类(卫生医疗器械类)仪器设备,使用年限在5年(含)以上,实际赔偿金额比规定赔偿金额减少10%;使用年限在10年(含)以上的,实际赔偿金额比规定赔偿金额减少20% 
    
.05类(电子类)仪器设备,使用年限5年(含)以上的,实际赔偿金额比规定赔偿金额减少20% 
    
.04类(机电设备类)仪器设备,使用年限5年(含)以上的,实际赔偿金额比规定赔偿金额减少5%;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实际赔偿金额比规定赔偿金额减少10% 
    
(三)凡符合第六条规定之一者,可酌情按赔偿额度标准递减1%50% 
    
第十一条 赔偿金的收取办法: 
    
仪器设备赔偿金额在500元以下的,由院(部、处、系、所、中心)审核批准,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后,由校财务处办理收款手续;仪器设备赔偿金额 500–10000元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批准,由校财务处办理收款手续;仪器设备赔偿金额在10000元以上,由国资产管理处报主管校长审批, 校财务处办理收款手续。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执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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